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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活动审批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项目名称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活动审批

实施机关

自治区统计局

审批内容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活动

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627日修订通过,自2010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须事先依照规定报请审批。

20051216日国务院令第453号公布,自20062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境外组织、个人在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涉外调查项目审批的机构必须持有《涉外调查许可证》;

2.不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3.不得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不得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5.不得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

6.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不得宣传邪教、迷信;

8.不得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申请机构需提交下列6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项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3.调查项目委托合同、资助合同或者合作合同的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内容应与原件完全一致;合同如为非中文文本的,还应提交中文文本;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的中文文本;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背景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6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申请机构要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审查→服务窗口受理→征求相关专业处室意见→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办公室制作审批函→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函。

表格下载

涉外调查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联系方式

0771-5854855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因自治区统计局服务窗口为综合窗口,每年9月值班1个月,其他时间请先致电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协调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公开方式

自治区统计局将在广西统计信息网www.gxtj.gov.cn上公开办理结果

 
相关附件:涉外调查项目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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