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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项目名称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自治区统计局

审批内容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及全文

20051216日国务院令第453号公布,自20062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审批条件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第7号令)第十一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八)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不从事社会调查的,只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2.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一)法人单位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免费索取。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表格下载

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见附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服务窗口审查→服务窗口受理→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审查→征求相关专业处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制作《涉外调查许可证》→办公室制作审批函→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函。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承办部门

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联系方式

0771-5854855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因自治区统计局服务窗口为综合窗口,每年9月值班1个月,其他时间请先致电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协调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公开方式

自治区统计局将在广西统计信息网www.gxtj.gov.cn上公开办理结果

 

 
相关附件: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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