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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单位需提交下列7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需提交下列5项纸介质材料: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免费索取。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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