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办字〔2016〕201号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2016年度统计违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市统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案件质量和水平,自治区统计局于2016年11月24日组织对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各市、县(区)统计局立案查处并且结案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案卷进行了评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各市统计局上报并经核准的统计违法案件案卷共262件,其中查处案件数最多的3个市依次是:南宁市70件,梧州市66件,百色市46件。本次案卷评查案卷最少的为柳州市0件。罚款案件16件(南宁市12件、河池市3件、梧州市1件),总金额5.73万元,罚款金额最高为1万元,最低为0.05万元,其中有3件是自治区统计局进行核查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转办案件。
这次评查采取分组交叉的方式进行。各个评查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以及自治区统计局的有关文件,对案卷进行了评查,一共评出优秀案卷54件(占案卷总数的20.61%),良好案卷153件(占案卷58.40%),合格案卷55件(占20.99%),无不合格案卷。
从评查情况看,2016年度全区统计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查处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质量有了新的提升。评查的大部分案件案卷说明主体资格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
二、存在的问题
评查中也发现少数案件办案水平不高,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具体如下:
(一)主体不合法。
1.处罚主体不合法。
(1)县统计局发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章。
(2)县(区)统计局发出的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没有加盖单位公章。
2.被处罚主体不合法。
(1)查处“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对象是个体工商户,不符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被处罚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出处,而是查处单位——县统计局盖单位公章证明。
(3)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决定书送回达证上加盖的是单位的发票章。
(4)《处罚决定书》写明被处罚对象是个体经营户的姓名,但是其他材料却写成单位名称。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处罚单位上报统计报表的统计数据与检查组检查核实数据有误差,卷宗没有材料说明。
2.被处罚单位违法行为应为“迟报”而被定性为“拒报”。
3.被调查人员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时间与现场调查时间不一致。
4.查处迟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卷宗没有可以证明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文件和材料。
5.调查和检查笔录都证明被检查单位提供上报的统计数据是有依据,有出处,电脑里保存有原始数据。但是,县统计局却以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纸介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进行处罚。
6.单位整改材料上未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报表不全,无足够证据证明违法事实。
8.无企业领取报表的签领记录,无法证明统计局曾通知企业领取报表,也无法证明企业领取到了报表。
(三)适用法律错误。
1.“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应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应为处罚依据,部分县将该行为认定为违反第42条的规定是不正确的。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前置条件。但是,仍然有个别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作出统计处罚决定只是给予行政处罚——警告,没有给予“责令改正”。
3.个别县统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将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依据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42条第一款,而应是第42条第二款。
4.个别县统计局处罚依据上只写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没有写明具体条款。
(四)程序错误。
1.个别县统计局查处的一般程序统计违法案件案卷卷宗没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2.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决定程序错误。当场处罚决定书与调查程序(调查笔录)时间不一致,不是现场作出,两者相隔一天或者几天时间。
3.个别县统计局的案卷中调查笔录上只有一名执法检查人员的手写签字或者是签名处为打印签名,不符合规定。
4.个别县统计局的案卷中调查笔录上看不出检查人员的具体人数,也看不出是否出示检查证件。
5.个别县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被处罚单位填写的统计检查查询书(回执)就发出处罚决定书。
6.个别案卷没有调查笔录,只有现场检查笔录。
7.个别案卷只有一名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签字。
8.个别案件处罚违法事实过时效。例如2012年的违法行为,2016年才进行处罚。
9.个别县统计局执法检查通知书上没有告知执法检查的内容,或者无执法检查告知书。
10.个别案卷一般程序的案件中无调查报告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11.个别案卷执法检查时间在《执法检查通知书》之前。
12.某县的简易案件的案卷中有当场处罚备案表,无当场处罚的结案表。
13.个别县统计局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制作日期为4月下旬,发出时间为6月中旬。
14.个别案件的法律文书,采用邮寄的方式送达后无签收记录。
(五)法律文书错误。
1.个别县统计局依据《广西统计管理登记条例》对未办理统计管理登记证的单位进行处理,发出处罚决定书,但是并没有按照《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规定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2.个别县统计局作出警告处罚决定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本处罚决定书执行”。按照法律规定统计局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3.个别县统计局是以统计局文件的格式作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4.个别县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被处罚单位可以在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5.个别县统计局作出的《执法检查通知书》文号有误。
(六)案卷制作不规范。
1.案卷名称不规范。案卷名称应包括被处罚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如“XX单位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个别案卷名称只是被处罚企业的名称,并无其违法事实的说明。
2.案件卷宗装订仍然是使用订书机钉装订,不符合档案装订要求。
3.个别案卷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也装订在案卷里面。
4.案卷页码编写不规范,部分案卷使用铅笔书写案卷页码。
三、整改要求
各市、县(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本次案卷评查工作情况通报的内容,认真梳理本局案卷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报告,并于12月23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联系人:张茵,联系电话:0771-5854855,内线681(IP)。
法规处邮箱:gxtjjfgc@163.com;邮寄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建宁路6号广西区统计局,邮编:530002。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