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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发表时间:2016-08-2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

自治区统计局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

4.《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

5.《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

6.《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三)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64号)

()部门规章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10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公布)

2.《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10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71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公布)

4.《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827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1号公布)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32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公布)

(五)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统计局关于发布《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公告(20141127日,2014年第3号)

三、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2.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3.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4.对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5.对违反《土地调查条例》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6.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7.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9.对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10.对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11.对违反《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统计违法行为单位在网上公示。

(二)行政检查

1.统计监督检查

2.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四、执法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制定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流程图。

 

五、执法结果

自治区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在结案后依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

六、救济方式

(一)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治区统计局在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治区统计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自治区统计局应当采纳。

(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治区统计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自治区统计局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三)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治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七、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自治区统计局法规处

监督及举报电话:077124485955856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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