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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统计应对处置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保障统计数据上报渠道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统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广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的,危及或可能危及我区经济社会安全、统计工作安全或严重干扰统计工作秩序,需要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事件。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和处置等紧急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不断完善统计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指挥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成立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局领导担任。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提出指导意见;批准启动或终止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办公室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自局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基建处、纪检监察室、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国民经济核算处、统计设计管理处、机关服务中心、数据管理中心和统计资料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在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负责接收突发事件报告;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调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急保障工作;在必要情况下,组织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进行紧急援助等。
第八条 各市、县(区)统计局成立相应的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小组,贯彻执行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办法及预案;统筹安排本市、县(区)统计局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县(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统计局备案。
各市、县(区)统计局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市、县(区)统计局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应急监测与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及信息报告制度。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处根据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需要,密切监测区内外经济形势,发现经济运行中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自治区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处负责监测网络运行和联网直报系统运行情况,发现网络和系统运行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中国信息报》广西记者站、统计资料管理中心负责监测国外和区内外媒体对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统计信息、统计工作的报道,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政府统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监测自治区统计局系统保密工作执行情况,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的突发事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各市、县(区)统计局负责监测本市、县(区)统计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统计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第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及时上报的信息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其范围,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统计局在监测或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书面等方式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在未接到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指令前,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立即对接报情况进行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要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统计局有关处室单位、突发事件所在的市、县(区)统计局要在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反应,密切配合,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要将应急预案实施情况随时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发布指令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当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信息畅通。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财务基建处、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物资的筹集储备和管理,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时紧急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当对网络设备、通讯工具等应急工作设施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各种设施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正常运转,确保应急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县(区)统计局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本处室单位、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报警及时、信息准确、预案周密、措施有效、处置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统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 迟报、谎报、瞒报或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二)拒不执行本办法及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的;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不当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五)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妨碍、危害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试行)
2.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3.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4.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附1: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试行)
一、为了有效预警、监测和评估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规范突发事件统计应对工作,提高统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统计数据报送渠道的畅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统计应对管理工作。统计工作应对的突发事件可分成四类:
第一类是指经济类突发事件:如区内外已显现经济危机或金融危机爆发的迹象等反常经济现象;
第二类是指技术类突发事件:如网络突然中断等;
第三类是指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如波及较大范围的地震、洪涝灾害等自然灾害类事件;急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类事件;
第四类是指社会安全和安全生产类事件:如打砸抢烧、骚乱等社会安全类事件和重大事故灾难等安全生产类事件等。
三、发生在市内个别地方或非跨市的第二类或第四类突发事件,一般不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突发事件。
四、第一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职责和处置程序
(一)第一类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处负责监测和报告。各专业处要根据区内外经济形势、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统计调查中发现的一些敏感现象,对可能发生的第一类突发事件,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背景、状况及原因和对我区经济的影响等。
(二)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收到专业处提交的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信息后,要立即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预测未来的可能走向,确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统计应急工作机制和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对于已确定为突发事件的经济现象,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机制,研究统计监测方法。
1.预计数据。在月度的下旬,根据部分企业或地区的调查资料,提出当期工业生产情况、消费品市场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价格指数情况等主要方面的预计数据。
2.进行突发事件快速专项调查,了解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等的影响。
3.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充分利用自治区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民间机构的调查力量和信息网络,了解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带来的影响。
4.对于已发布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警报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统计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加强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的管理。
(五)经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评估,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已不重大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五、第二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职责和处置程序
(一)第二类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处负责监测和报告。数据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处每天就企业网上直报系统和网络运行情况进行专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第二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市、县(区)统计局,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其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等。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1.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数据管理中心和有关专业处负责调查网络中断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试行)》进行应急处置。
3.对于已发布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警报的突发事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配备好人力资源,紧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的资金、物资、设备和工具,决定启用异地备份系统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统计数据的上报。
(四)第二类突发事件处理完成后,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六、第三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职责和处置程序
(一)第三类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监测和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每天就第三类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专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第三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市、县(区)统计局,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其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等。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等级和范围,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确定所在地统计局信息报告制度的频率、内容,及是否向突发事件所在地统计局提供统计援助。
3.对于已发布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警报的突发事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研究应急统计调查项目,编制应急统计调查方案,了解突发事件情况,并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4.突发事件发生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启用异地备份系统,确保统计数据的上报。
5.突发事件所在地统计局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上报估算或预计数据,待突发事件结束后,再对估算或预计数据进行调整。
(四)当突发事件对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危害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之后,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措施。
七、第四类突发事件的相关单位职责和处置程序
(一)第四类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监测和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每天就第四类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专人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二)第四类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市、县(区)统计局,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上一级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其范围;已经采取的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内容等。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接到报警后,迅速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等级、范围,对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
2.进行突发事件快速专项调查,了解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等的影响。
3.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确定所在地统计局信息报告制度的频率、内容,是否向突发事件所在地统计局提供统计援助。
4.对于已发布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警报的突发事件,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启用异地备份系统,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5.突发事件所在地统计局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上报估算或预计数据,待突发事件结束后,再对估算或预计数据进行调整。
(四)当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危险已经解除的,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八、为了防止突发事件对统计工作的影响,保障统计数据采集和上报渠道的畅通,自治区统计局与各市、县(区)统计局要完善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快速调查应急数据处理系统和自治区、市级的异地数据备份系统或在部分市、县(区)建立统计应急数据储备站,便于突发事件发生时,启用备用设备,对突发事件迅速反映,支援受灾地区。
对现有设施,特别是网络设备、通讯工具、应用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障企业网上直报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本预案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2: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
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一、为了保障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减轻和消除统计信息系统和网络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根据《国家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的突发性危及或可能危及我区经济社会安全、统计业务工作安全的,或严重干扰统计工作秩序的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三、组织机构
(一) 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简称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负责人和数据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组成。
自治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在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接收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负责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网络与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自治区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系统应急保障工作;网络与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理完成之后,将处理结果报告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获得批准后终止事件处理工作。
(二) 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简称各市、县(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各市、县(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各市、县(区)数据管理中心(计算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网络、系统、安全、直报系统和门户网站工作的责任人员组成。
各市、县(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职责:在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向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组织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以下文中所指的应急工作小组包括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和各市、县(区)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
四、应急事件处置程序
(一)物理环境处理程序
1.机房火灾
当机房出现火情、火灾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在最短时间内通知消防值班人员,若火情严重时应迅速打119电话报警;
(2) 采用简单可行的方法作初步处理,如:使用周围的灭火器、水源;
(3) 各单位消防值班人员和机房责任部门接报火警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检查火情,并根据火情的程度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方法实施灭火;
(4) 发现火势及烟雾较大,火情严重时,消防值班人员应组织所有人员通过消防通道迅速安全撤离,并由专业消防人员灭火;
(5) 保留火灾现场,接受消防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的火因检查;
(6) 根据受损情况制订修复方案,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统计业务的正常开展。
2.机房电力系统故障
当机房出现电力系统故障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在最短时间内通知相关人员,若有火情则同时按“机房火灾的处理程序”处理;
(2) 迅速判断出现电力故障的范围,若有火情则立即切断火情范围内电源;
(3) 查找出现电力故障的原因,尽快恢复设备供电;
(4) 若是当地供电部门故障并无法在短时间内恢复,通知有关部门关闭服务器,避免发生其他故障;
(5) 根据故障原因制订保障措施并实施,避免类似故障发生。
3. 机房水灾
当机房出现水灾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首先切断进水范围内的电源,然后积极设法排水,保护机房内设备的安全;
(2) 对无法控制的严重水情,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3) 发现机房顶部出现漏水时,应积极设法用容器及塑料布保护机房设备不被淋湿;漏水情况严重时,应切断电源,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采取必要的措施;
(4) 根据故障原因制订保障措施并实施,避免类似故障发生。
4. 机房设备遭雷击
当机房出现设备遭雷击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在最短时间内通知相关领导,若有火情则按“机房火灾的处理程序”处理;
(2) 查找遭雷击的防雷设施,并尽快恢复机房设备供电;
(3) 组织修复因雷击造成损坏的设备和防雷设施;
(4) 分析查找设备遭雷击的原因并改进,对新防雷设施进行检测,避免类似故障发生。
(二)主干网络系统处理程序
当主干网络出现故障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在最短的时间内,由网络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判断发生故障的类型,根据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
2. 属于硬件故障,由网络责任部门与集成商联系,进行设备备件更换;
3. 属于配置故障,在网络责任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恢复正确配置;
4. 属于线路故障,将直接上报网络责任部门,由自治区统计局网络责任部门技术人员统一上报运营商,并配合运营商做线路测试及线路恢复正常的测试验证;
5. 分析查找主干网络故障原因并改进,避免类似故障发生。
(三)主机系统处理程序
当机房出现大范围主机系统故障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召集相关责任人员到达现场;
2. 立刻通知相关的技术服务厂商人员到达现场,技术服务厂商应包括:
(1) 主机设备厂商;
(2) 存储设备厂商;
(3) 备份设备厂商;
(4) 其他相关设备提供商;
(5) 相关软件提供商;
(6) 其他。
3. 按照已制定并定期演练的故障应急保障机制中相关流程切换至备用系统,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行。应急保障机制包括:
(1) 主机系统故障应急保障机制;
(2) 存储系统故障应急保障机制;
(3) 备份系统故障应急保障机制;
(4) 应用系统故障应急保障机制;
(5) 其他。
4. 对主机系统故障进行判断:
(1) 如故障在已制定的系统故障应急保障机制中,严格按照对应的处理流程和方法进行排障;
(2) 如故障不在应急预案中,应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提交领导及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签字,论证通过后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既定方案流程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排障;
5. 故障处理完成后,搜集情况并整理处理报告。报告包含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1) 故障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2) 故障的类别、涉及软硬件系统的情况和发生过程;
(3) 故障发生的原因分析,必要时需附专家咨询意见书;
(4) 责任人或涉及人员;
(5) 故障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6. 召开相关责任人会议对故障处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系统改进建议书,并组织相关人员评审;
7. 故障预防,及时改进主机系统和更新主机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应用系统处理程序
1.直报系统
当发现直报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排查故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找出原因解决故障:
(1) 排查网络和身份认证系统,如果是网络和身份认证系统出现故障,则由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尽快解决问题;
(2) 如果不是上面所述的故障,则再依次排查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应用系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找出故障、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3) 如果8小时内仍未解决问题,为了不影响数据报送,商有关部门通过其他方式报送数据。
2. 门户网站系统
当门户网站出现故障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门户网站责任部门应立即关闭门户网站,保存现场,并立即报告;重新发布网页,待正常运行后,重新启动门户网站;
(2) 当发生门户网站不能访问的情况时,门户网站责任部门应立即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找出故障原因,尽快恢复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
(3) 在故障处理完成后,门户网站责任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分析故障原因,提出改进方案,避免类似故障发生。
(五)信息安全系统处理程序
1.黑客入侵
当发现有黑客入侵行为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网络安全责任部门立即组织切断受攻击服务器或计算机与网络的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
(2) 组织技术人员分析入侵方式和原因,查找入侵踪迹,对入侵者进行法律制裁提供证据;
(3) 对黑客入侵造成的破坏进行修复,并在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恢复服务器或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4) 对服务器和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黑客用同样的方式再次入侵。
2.大规模病毒攻击
当发现有大规模病毒攻击时,由应急工作小组组长负责现场指挥,并按照以下程序迅速开展工作:
(1) 网络安全责任部门立即响应,迅速查找染毒计算机,并组织切断染毒计算机的网络连接,停止一切操作,保护现场;
(2) 立即启动病毒应急处理流程,提取病毒样本,升级防病毒软件并进行全面杀毒;
(3) 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在最短时间内恢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并在确认没有病毒和安全漏洞后恢复计算机的网络连接;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长期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计算机,向使用者发《安全事件通知书》,并限时整改。
五、应急保障
各市、县(区)统计局要按照自治区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和技术要求制定本局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做到人员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技术保障、通信保障和处理流程保障等。
(一)联系人制度
各市、县(区)统计局要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小组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立即通知上一级应急工作小组更新。
(二)工作规范
各市、县(区)统计局在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工作纪律,遵守以下工作规范:
1. 有关应急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加强协调,遵守工作程序,注意保密;
2. 应急值班电话和所有应急工作人员应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3. 统计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应急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
4. 遇到特殊问题、不能判定或需要上级协调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六、本预案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
应急处置预案(试行)
一、为提高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以下简称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失泄密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家统计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指重大失泄密事件,专指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会造成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混乱的突发性统计信息失泄密事件。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失泄密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涉密工作应急小组),组长由自治区统计局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承担涉密工作应急小组的日常工作。涉密工作应急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和修改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统计信息重大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二)接收自治区统计局系统突发失泄密事件情况报告,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三)负责失泄密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四)明确主要查处机关,并对应急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五)必要时,联系自治区保密、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查处;
(六)根据调查结果,对事件发生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市、县(区)统计局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小组下设失泄密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涉密应急小组)。各市、县(区)统计局涉密工作应急小组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各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本局涉密工作应急小组的日常工作。
涉密应急小组职责:
(一)向本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失泄密事件发生的有关情况;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迅速查清失泄密情况;
(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减少失泄密事件造成的损失;
(四)向本局提出对责任人的处分建议;
(五)查处结束后,向本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失泄密事件查处情况。
五、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或发现失泄密事件的个人,应当在8小时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涉密工作应急小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
(二)被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内容、密级、数量及载体形式;
(三)失泄密事件发现(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
(四)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事件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查处办法和补救措施。
六、涉密工作应急小组在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报告失泄密事件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七、涉密工作应急小组应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向自治区保密、国家安全或公安部门报案。
八、失泄密事件的查处
(一)已向自治区保密、国家安全或公安部门报案的,由有关部门负责查处,涉密工作应急小组协助,事件发生单位配合;
(二)未向自治区保密、国家安全或公安部门报案的,由涉密工作应急小组组织查处,事件发生单位配合;
(三)调查失泄密统计信息的密级、内容、保密期限、生产日期、规定的知悉范围,事件发生的时间、渠道和范围,责任人或嫌疑人等;
(四)采取果断措施,追查涉密统计信息的流失渠道,收缴流失的信息资料,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五)在事件未调查清楚之前,应会同有关部门防止媒体、网络对失泄密事件的报道和炒作;
(六)对出现在公共网络、出版物、广播、电视等媒体上的泄密信息,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删除、收缴、停播、销售,并收缴有关涉密载体。
九、由自治区统计局保密领导小组组织,按照《统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失泄密信息进行密级鉴定,并出具密级鉴定书。
十、根据调查结果,由事件发生单位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失泄密事件隐瞒不报的,应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二、 事件查处结束后,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十三、对失泄密事件查处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参照《自治区统计局保密工作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十四、失泄密事件调查所需经费由事件发生单位提供。
十五、本预案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4: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
一、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规范突发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统计系统应对重大突发新闻舆论事件的整体能力,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指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专指为国外、区内外媒体对我区各级统计局、统计工作的不实报道,对我区社会经济和政府统计工作及政府统计公信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三、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对工作。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自治区统计局系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对工作。各市、县(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县(区)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对工作。
四、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和各市、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单位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对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自治区统计局和各市、县(区)统计局要指定专人定时监测各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舆情动态。
六、自治区统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发现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当及时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各市、县(区)统计局发现涉及本级统计局统计信息、统计工作的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发现涉及自治区统计局的统计信息、统计工作的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或影响较大、可能进一步扩散的区域性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应在两小时内向上一级应急领导小组或直接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请求协助。
七、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接到发生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向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经过研判,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一)迅速查出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的信息来源及相关媒体情况,与有关媒体和当事人联系沟通,责成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不良影响。
(二)对于只涉及到市的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突发事件所在的市统计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应答口径,统一对外回答媒体咨询或采访。
对于全区性的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组织事件涉及的有关处室单位、事件所涉及的市统计局制定应答口径,经自治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对外回答媒体咨询或采访。
(三)如有必要,应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或发布公告、声明,组织有关单位撰写回应文章等,在第一时间发出声音,说明真相,以正视听。
(四)如有必要,应立即成立新闻中心。滚动发布新闻,通报最新进展;为记者采访提供服务;跟踪研判舆情,调整发布策略。
(五)如有必要,可要求相关媒体或作者在适当范围做出更正或道歉。
八、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和市、县(区)统计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建立媒体和记者(撰稿人)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登记制度。
九、对涉及境外媒体的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应会同本级对外宣传部门或报告国家统计局国际合作司处理。
十、对造成重大统计新闻舆论事件或不实报道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一、本预案由自治区统计局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预案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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